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丁○○與戊○○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戊○○(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戊○○已於98年11月25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戊○○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戊○○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戊○○於98年11月25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戊○○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戊○○是我的叔叔,在我5、6歲的時候,經生父作主,將我過繼給養父戊○○;收養後,我還是在本家生活成長,養父戊○○沒有扶養過我;收養沒多久,養父戊○○就出國了,所以我和養父戊○○沒什麼往來,但有聽說養父戊○○之後有結婚,也有小孩;養父戊○○過世的事情,是姑姑通知我的,關於養父戊○○的後事及喪葬費支出,都是在國外辦的,我都不知道,我也沒有繼承養父戊○○之遺產;生父已經過世,生母甲○○○還在,生母甲○○○、本家姊妹丙○○、乙○○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另聲請人生母甲○○○到庭陳述略以:本件只是形式收養,聲請人一直養在我身邊,養父戊○○沒有照顧過聲請人等語,有本院113年3月19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戊○○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戊○○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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