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他字第59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種子壹包(驗餘淨重肆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之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查無販賣毒品之人簽結,惟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次按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經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8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40%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佐。上開扣案種子既檢出毒品大麻成分,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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