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設KamposPalaiasPellas,Pella00000,Greece法定代理人GIOUVANIKASPANAGIOTIS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囿辰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