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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