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21號原告 林學謙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郁靜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訴之聲明第四項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