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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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1號
原 告 麗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昊工程有限公司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97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