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香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94 年度 斗保險簡 字第 11 號裁定(95.02.08)[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