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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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6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28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21年
6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乙○○○○○○於民國8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1,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民國116年6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0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給
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35,768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
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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