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1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