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林明華
蘇堂校相對人 謝利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明華為2分之1;聲請人蘇堂校為2分之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09年2月1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808│209.18│全部│├──┼───┼────┼───┼──┼────┼──┤│002│臺南市○○○區○○○段│809│120.07│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7│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2層樓房│58│58│11│平│加強│4.│平│全部│││6│文化十二街6│仁區文化│加強磚造│.3│.3│6.│方│磚造│26│方│││││號│段808地│、磚石造│6│6│72│公│、磚││公││││││號│││││尺│石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