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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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翔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翔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傅翔蔚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4罪)、3年9月(1罪)、3年10月(1罪)、3月(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
6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09月01日│107年09月02日│107年0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0261號│字第30261號│字第302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17日│108年06月17日│108年0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4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09月21日│107年09月23日│107年10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0261號│字第30261號│字第302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0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107年度訴字第3129││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17日│108年06月17日│108年0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40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02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2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第9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