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桃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桃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欠款,惟未據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桃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並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併提出計算式、相關明細資料,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28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並於108年7月
8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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