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 林麗花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葉海瑞 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之估價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