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黃淳瀅 (原名 黃童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凱棆保羅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餘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