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葛亞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19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消費記帳及繳款明細、利率證明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