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珍暘 、 黃薇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薇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補提最後繳款日期及各期帳務明細到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