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王再生 被告 連林任
連金堂 連鳳娥 黃德慶 王增和 訴訟代理人王 蕭秀梅 被告連碖
連進國 連金能 連金水 連志祥 黃固民 連大水 連清孺 連張阿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淑婉 被告 連明勝
張維如
張維芬 張維聲
張維祺 張維玲
楊素真 連瑞欣 連瑞龍 連瑞和 張添童
林意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玉城 被告 黃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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