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5號債權人上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禾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之現公司址到院供辦(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金門縣,非屬本院管轄)。
二、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禾邦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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