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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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債權人 許又欣 債務人 黃登琦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12月21日│100,000元│101年3月29日│CX0000000│││││││├─┼───────────┼───────────┼───────────┼───────────┤│2│101年1月20日│110,000元│101年3月29日│CX0000000│││││││├─┼───────────┼───────────┼───────────┼───────────┤│3│101年2月17日│80,000元│101年3月29日│CX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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