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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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