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政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名、內載金額為新臺幣234,000元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S586381),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欠缺發票年月日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系爭本票無效,聲請意旨據以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