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 藍文溪 受監護宣告之人 蔡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麗卿(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蔡麗卿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蔡麗卿之監護人,相對人目前每月看護費約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加計其餘雜支費及生活必需用品費,每月所需費用超過35,000元。惟受監護宣告人目前存款僅餘20多萬元,即將用罄,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有繼承自 蔡榮欽 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土地代書估價有100萬元之價值,聲請人欲將系爭不動產協議分割,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並由繼承人交付20萬元與受監護宣告人,用以支出其上開費用,故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外勞薪資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勞動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印尼看護工領薪明細表、受監護宣告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39號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雖尚有存款約20萬元,惟其每月有看護工之固定支出,且日常另有不定期醫療費用支出需求,可預見受監護宣告人現有存款,日後勢將難以負荷,參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係繼承取得之財產,需予以分割始得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而聲請人係欲依受監護宣告人應繼分比例協議分割處分系爭不動產,尚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應依其提出之協議書,由受監護宣告人取得其應繼財產利益,且就處分後取得之財產亦應妥適管理及使用,否則即涉有侵占或背信刑責,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表:
編號種類建物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建物基隆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總面積70.35一層23.45二層23.45地下層23.4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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