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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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弄9號上列被告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受刑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受刑人欄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植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此誤植依首揭之說明,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