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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