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黃璧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612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6223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1544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375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6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507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28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49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0910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961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