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葉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董怡彤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利享企業社葉秀蘭永豐銀行重新分行111年4月15日100,000元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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