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錦源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同上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李子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於112年5月18日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僅有機車乙輛(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機車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12年7月7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件: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鄭錦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