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 趙祥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祥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伍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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