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永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5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利用權勢猥褻罪││││險罪│(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勢猥褻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01日│104年0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338號│105年度偵字第407、12│││││1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451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20日│107年02月1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51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3月14日│107年0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80號│107年度執字第261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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