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國強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犯行共計6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國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
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共2次)││││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105年6月14日晚間11時25│①105.06.12│105.06.23│││分許前某時至105年6月14│②105.06.1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3799號│年度偵字第21043等號│年度偵字第21043等號││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5.17│106.03.07│106.03.07│├─┼────┼───────────┼───────────┼───────────┤│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決├────┼───────────┼───────────┼───────────┤││判決確定│106.06.12│106.05.17│106.05.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559號│││9520號│2.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5.07.08│105.05.22│105.06.29至105.07.01│├──────┼───────────┼───────────┼───────────┤│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1043等號│年度偵字第21043等號│年度偵字第21043等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07│106.03.07│106.07.0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5年度訴字第124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決├────┼───────────┼───────────┼───────────┤││判決確定│106.05.17│106.05.17│107.05.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559號│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2.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第8261號││││2.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