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宜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38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宜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宜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於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4月25日止每月25日賠償 鄭以婷 新台幣1萬元(共計11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動,而於同日確定在案。本署於100年8月11日傳喚受刑人至署,受刑人承認目前還沒還她錢,只還過她500元,且稱被害人同意暫緩賠償。惟於100年9月1日通知被害人鄭以婷至署表示「她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給我,而且她已經向我要了很多次帳戶,但是帳戶又一直丟掉,從來沒有匯任何錢給我。」且又表示「我一開始只同意她暫緩到7月25日,但是她並沒有償還,我就再也沒同意她暫緩,而且我還一直打電話催她」,足見受刑人已逾期間拒絕履行支付,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規定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何宜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於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4月25日止每月25日賠償鄭以婷新台幣1萬元(共計11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百小時之義務勞動,而於同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惟因受刑人並未如期支付被害人鄭以婷上開財產上損害賠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11日傳喚受刑人到庭說明,受刑人表示因為最近手頭比較緊,所以目前還沒還被害人錢,只還過被害人500元,且稱被害人同意暫緩賠償,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1日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被害人表示受刑人應該從今年6月25日按月償還,但是受刑人一直找任何藉口不償還,本來要受刑人7月25日至少還1萬元,但是期限到了,受刑人又找藉口不還錢。而且伊打電話給受刑人,受刑人也常常不接電話,接到了態度又很不好,還叫伊不要再打電話給她。受刑人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給伊。而且受刑人已經向伊要了很多次帳戶,但是帳戶受刑人又一直丟掉,從來沒有匯任何一毛錢給伊,受刑人真的很沒誠意要償還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100年8月11日報到筆錄、被害人100年9月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宣告,本院認為受刑人既因認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並經確定,竟於事後拒絕履行該刑事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宣示,應於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4月25日止每月25日賠償鄭以婷新台幣1萬元(共計1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負擔,且受刑人迄今仍未依該刑事判決,支付被害人任何財產上損害賠償,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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