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告 楊凱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懷佩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賴淑萍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