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80號聲請人 吳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亭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1737-812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1569-2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