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99號原告 凌宇田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曾瑞文 張嘉珊 蕭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定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傳訊證人 蘇芳奇 (院卷頁193)。通知證人蘇芳奇到庭,註明務必到院,及不到庭之相關規定。
三、本院於訊問證人完畢後,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