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詹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庚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長庚(死亡日期:民國113年7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除原證1外,請於補正起訴狀前再次查詢確認)。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