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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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李芃瀚 被告 許明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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