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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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3月18日犯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