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3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樓(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21日至94年1月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56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緝字第253號,併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6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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