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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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09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傷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刑罰確定。
檢察官以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已經本院減刑的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