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明枝 債務人 羅彩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羅彩詠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
0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8月8日起至108年8月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㈡債務人應於每月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分別自102年2月8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羅彩詠│自民國102年2│至民國102年8│年息百分之三點│││467535││月8日起│月6日止│七二五│││元│├──────┼──────┼───────┤││││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月7日起││七二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羅彩詠│自民國102年3│至民國102年9│年息百分之零點│││467535││月8日起│月7日止│四七二五│││元│├──────┼──────┼───────┤││││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月8日起││九四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