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9年3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