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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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志成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 高陳美麗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殷陳美媛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華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宛郁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臺北市○○路○○○巷○號4樓)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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