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97年1月16日起訴(本院97年度移調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