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848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