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請人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甲○○
0被繼承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5年3月22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68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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