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家榮(原名江子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李頲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2521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家榮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江家榮因其在PTT網站中「I-Lan」板之發文受到該板板主 石景濬 修改之板規限制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26日下午5時42分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鎮○○里○○路○段○○巷○弄○○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使用之「Ks22523」帳號登入PTT網站,並在石景濬以其所使用「ccshih5566」帳號發表之文章下,以推文之方式對石景濬恫稱:「你他媽帶種就桶我孬種,石景濬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家住哪裡嗎你是誰嗎在哪上班嗎,開著一台爛ALTIS老婆是 湯雨晨 帶種桶啊,你他媽就別在羅東被我遇到, 龍交龍 你注死你想怎樣我的字典裡沒有後悔二字。」等語,以此加害石景濬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石景濬,使石景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石景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江家榮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石景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PTT網頁列印資料4張。
(四)網路IP申請人資料3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品行尚可,及其因網路發文問題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未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處理,竟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因此恐遭不測危害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