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武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0000元整。
1.其中102304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70643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5計算之利息,並暨自民國105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3.其中46429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1937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102304││8月12日起││5│││元│││││├──┼───┼─────┼──────┼──────┼───────┤│002│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5│││170643││7月15日起│││││元│││││├──┼───┼─────┼──────┼──────┼───────┤│003│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46429││7月25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02304││9月13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70643││8月16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林武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46429││8月26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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