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係偽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潘玉女 訴訟代理人 沈睿昇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右當事人間確認證書係偽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欠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叁萬伍仟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收受該命補正之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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