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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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黃偉軒 被告 洪連佑
陳正澔
陳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9月10日宣判。然被告洪連佑、陳正澔於同年月6日具狀提出和解方案,請求本院轉達在監執行之原告,本院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