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林億玲
林詩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 林詩偉
林濬緯 林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